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免稅金額有上限,超過部分仍須繳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居住梧棲區的林小姐近日來電詢問,家中車輛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去年度已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為何今年仍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辦理身心障礙免徵牌照稅之車輛,免徵金額以1萬1,230元為上限(即汽缸總排氣量2,400cc以下),超過免徵部分仍需每年繳納使用牌照稅。經查詢林小姐家中車輛汽缸總排氣量為3,199cc,使用牌照稅為2萬8,220元,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後仍需繳納1萬6,99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款差額部分如未於期限內繳納,隔年度車輛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時,仍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裁罰。提醒各位身心障礙免稅車車主若有上述情形,請記得於期限內繳納,以免受罰。

  民眾如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說明。

更新日期:108-09-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