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擺放1、2台娃娃機或電動搖馬,要申報設立娛樂稅籍嗎?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目前正辦理全市娛樂稅稅籍清查,期間有業者被查獲未辦登記擅自擺放夾娃娃機供人娛樂後,質疑只擺放1、2台就要申請設立登記繳納娛樂稅嗎?

該處進一步說明,設置具娛樂性之選物販賣機即俗稱夾娃娃機或電動搖馬者,屬於娛樂稅法規定「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之範圍,應於開業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代徵繳納娛樂稅,與娛樂設施之數量多寡無涉,如經查獲未辦登記擅自營業者,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應處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呼籲業者,切勿心存僥倖,不論擺放幾檯均應儘速於開業前辦妥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受罰。

更新日期:108-09-06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