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保官提供妥適必要之協助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後,各稅捐稽徵機關均指定專人擔任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居於超然獨立地位為納稅者提供妥適必要之協助。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納稅者如與稅捐稽徵機關發生稅捐爭議或認為稅捐稽徵機關有行政違失、違反正當調查程序等情形,致損害其權利時,可向納保官申請協助;甚或納稅者依法尋求行政救濟時,亦可申請納保官提供相關書狀例稿、法令及程序等協助與諮詢。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該局目前已指派3名具稅務專業之人員擔任納保官,為納稅者提供協助,助益於化解徵納爭議,促進和諧共創雙贏。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9-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