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公益出租人免申請 土地按2 ‰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市政府依住宅法制定「新竹市社會住宅興辦與公益出租人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自108年起,經市府依規認定之公益出租人,可按自用住宅用地2 ‰稅率課徵地價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民眾如已申請租金補貼並經新竹市政府認定符合公益出租人,稅務局主動依通報資料,將公益出租人持有該筆出租房屋坐落之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 ‰)課徵地價稅,無須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3-5225161轉422~431、0800-000321轉2、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9-03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