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可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如移轉對象為自然人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且符合產業發展需要、一定規模或其他條件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時,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移轉對象為非自然人,譬如公司、法人等,則不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惟公司所有農地移轉給自然人時,並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亦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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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8-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