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財產所欠繳之房屋稅與地價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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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局說明,按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所稱「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包括因修繕信託財產之房屋所負擔的修繕費或因信託財產所生之房屋稅。故信託關係存續中信託財產所生之房屋稅,受託人不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自得對欠稅之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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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8-2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