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辦理移轉登記之憑證免貼繳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的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但配偶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的不動產,所持憑的契據,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該局說明,配偶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經持憑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或配偶一方死亡,經提出全體繼承人同意書或協議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均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免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如想多瞭解印花稅繳納相關規定,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由客服中心專人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8-08-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