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的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但配偶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的不動產,所持憑的契據,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該局說明,配偶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經持憑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或配偶一方死亡,經提出全體繼承人同意書或協議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均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免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如想多瞭解印花稅繳納相關規定,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由客服中心專人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8-08-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