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收受匯票、本票及支票所出具之契據憑證免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日有民眾詢問,是否開立銀錢收據皆須繳納印花稅?有無例外或合法節稅之管道?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規定,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所立之單據、簿、摺,均需繳納印花稅;惟書立收到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等)所出具之收據,因非屬銀錢收據性質,免繳納印花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機關、團體或個人書立收到票據所出具之收據,不論票據原因及收據上有無載明票面金額,均免繳納印花稅,惟該收據如未載明票據名稱及票據號碼,則視為銀錢收據,應繳納印花稅。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8-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