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法人以其土地移轉予分設之法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詢問其所屬教會在本縣設立分會,並辦妥財團法人登記,為提昇現有財產之公益效能,須將部分不動產劃分登記為新分設教堂所有,在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時,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嗎? 稅務局指出,經政府登記有案之宗教法人教會團體,其不動產經登記為財團法人所有,如因本身業務需要成立分設教會,依內政部規定,須就地辦妥財團法人登記,其部分不動產劃分登記為該分設教會財團法人所有,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增值稅之課徵以移轉為要件,應向獲得土地自然漲價之利益者徵收,才符合租稅公平之原則。此類宗教法人移轉土地予分設之法人,其產權登記名義雖有變更,但究其實質,仍係配合政府法令規定辦理,與一般所有權移轉情形不同,其土地增值利益尚未實現,因此暫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再次移轉時,應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再次提醒您,若有土地移轉相關疑難問題,可撥打地方稅務局服務專線03-8226121轉分機173-177,或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承辦人員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