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未提供帳簿文據供查帳認定,稽徵機關得依法核定課稅所得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市柯先生收到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前來詢問,公司因帳證不全,無法提供帳簿、文據等資料供稽徵機關查核,其課稅所得如何認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後,經稽徵機關調查時,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如未提示者,依所得稅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將會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課稅所得及應納稅額。至所稱「帳簿文據」,係泛指有關證明納稅義務人所得額之各種帳簿表冊暨一切足以證明所得額發生之對外及內部之文件單據而言,依商業會計法第38條規定,各項會計憑證至少應保存5年、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至少應保存10年。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通知調帳查核時,應將帳簿文據依規定送交調查,供覈實認定所得額。【#499】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余曜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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