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通行的巷道土地是直接免稅還是必須申請才能免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最近置產購入新屋,拿到土地權狀2張,其中1筆土地是屋前出入的巷道土地,實際供大眾通行,應該可以免徵地價稅,但不知是否還要特別提出申請?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一般在私人名下的巷道土地有2類,1類是經都市計畫法劃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此類土地有待政府機關日後辦理徵收,1類則屬私設巷道,多半為建造房屋依法保留的法定空地所劃設。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地價稅的徵免需視土地使用現況而定,公眾通行的巷道土地如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因有主管機關通報資料可稽,在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免稅之前,稅捐機關會主動以千分之六稅率課徵地價稅,待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後,經確認實際使用狀況確為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始可免徵地價稅。倘若屬於無償供公眾使用的私設巷道,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免稅申請,但如為建造房屋保留之法定空地所劃設者,則非免稅範圍。

 

該處並強調,除公共設施保留地按千分之六稅率課徵地價稅是由稅捐機關依通報資料主動辦理外,其他道路減免均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且須在9月22日前(今年適逢假日,順延至9月23日)申請,才會從申請當年度開始適用,倘逾期申請,將自申請之次年起減免,請民眾特別注意。

更新日期:108-06-2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