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教堂寺廟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進一步說明,宗教團體所有之房屋,其與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供傳教人員之宿舍、辦公室、教徒活動中心、會客室、飯廳、儲藏室等使用者,房屋稅亦免課徵。

  該局提醒,符合免稅之房屋應於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該局提出申請免徵房屋稅。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6-1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