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地價稅,若戶籍遷出再遷入,需重新申請才可再適用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說明,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戶籍因故遷出,再遷回原址,必須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後地價稅才能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現行土地稅法規定,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了沒有出租或營業的情形外,戶籍登記是絕對必要的條件,對於原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雖只是戶籍遷出實際仍住在該址者,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要件。

  該局呼籲,為維護您的權益,如果戶籍遷出後再遷回而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請記得向土地所在地方稅務局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地價稅。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6-1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