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向戶籍地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服務處)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將可免除相關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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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申報之稅額有漏報或短報之情事者,凡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戶籍地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服務處)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將可免除相關之處罰。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各稅法所定之逃漏稅處罰一律免除。
上揭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應自該項稅款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款,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新聞稿聯絡人:法二科劉孟嘉 分機:1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