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的列管土地,如再行移轉土地時,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應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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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的土地,稽徵機關會辦理列管,如果所有權再行移轉時,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應繳納。

  該局表示,企業或金融機構在進行公司合併、收購及分割等併購行為而移轉土地所有權時,可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相關規定,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日後該土地再移轉時,由併購後取得土地的公司或機構負責繳納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另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被收購公司、被分割公司或被分割公司股東於該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3年內,如果轉讓該對價取得之股份致低於原取得對價之65%時,被收購公司或被分割公司也會被追繳原記存的土地增值稅,如該追繳的稅款未繳清,應由收購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負責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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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6-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