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不以出售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為限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土地時雖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可申請重購退稅。
該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建物需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才行。只要出售及重購土地皆符合上述規定,出售時雖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仍可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更新日期:108-06-14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