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補習班、才藝班之學費,收據要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經主管機關立案或備案之補習班、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才藝班等,向學員收取之各項費用所出具之憑證,係屬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應按金額千分之4由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補習班、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才藝班等,除由政府機關及學校辦理者免納印花稅外,如由團體或私人所舉辦,因未具有政府機關及學校之性質,應依法每件按金額千分之4繳納印花稅;如所書立之應貼印花稅票憑證繁多,不便逐件貼花、銷花,請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申請帳號(https://net.tax.nat.gov.tw),經核准後,即可透過網路定期申報彙總繳納印花稅,讓網路替代馬路迅速又便利。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注意,印花稅是屬輕稅重罰的稅目,如漏貼印花稅票一經查獲,除補稅外,還須加處5至15倍罰鍰。

更新日期:108-06-1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