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更名而為不動產更名登記無須課徵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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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而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就該公司之不動產權利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時,無上開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之適用,無須課徵契稅。但非依法變更組織者,其不動產權利之移轉,不在此限。

基隆市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公司名稱變更,股東亦全部或大部分變更,依公司法規定,應辦理更改名稱變更登記,因公司未經解散,其公司法人人格並不消滅,公司所有不動產辦理變更名稱登記,並無移轉產權之事實,故無須課徵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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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6-13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