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提起行政爭訟應注意法定期間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倘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或罰鍰處分不服,可透過行政救濟程序維護自身權益,然救濟程序包括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

  該局進一步說明,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在繳納期間屆滿次日或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向原核定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復查決定後仍不服者,應於該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決定後仍不服者,應於該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裁判後仍不服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次日起20日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如民眾尚有疑義,可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6-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