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內,可補申請改課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未於申報書註明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仍可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記載繳納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補行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由於土地增值稅一般用地稅率為20%、30%、40%,依據土地漲價幅度適用不同稅率,而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僅為10%,兩者稅額差距甚大。民眾如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申報土地增值稅時須於申報書註明要適用該項優惠,倘不小心遺漏,可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內補提申請。

  民眾如尚有疑義,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6-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