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繼承人如何變更房屋稅納稅務義務人名義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未辦理建物登記之房屋,其辦理繼承更名之程序為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先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或稽徵所辦理遺產稅申報,並經查無欠繳國稅及地方稅後,再至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繼承更名事宜。

該處進一步說明,未辦理建物登記之房屋辦理繼承更名,須檢附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節本)影本、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經法院核准之拋棄繼承權核准函(無人拋棄者免附)及相關文件,並填妥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稅捐處提醒民眾,地政事務所只辦理有保存登記之房屋,無權狀之房屋辦理繼承更名應逕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即可。

更新日期:108-05-3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