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請留意愛車有無欠稅、註銷牌照,以免補稅及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的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並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有關「使用」公共道路之規定,包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車輛,即車輛雖然停放在公路、街道、巷弄、停車格等,也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一種態樣。該局呼籲車主,每年4月份如未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應先行檢視行車執照上指定檢驗日期是否已過期,如已過期,有可能您的車輛已被裁決處逕行註銷牌照,應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驗車領牌手續再使用。另請檢視各年度使用牌照稅已否繳清,如仍未繳納,請儘速向稅務局申請補發稅單,繳清稅款再上路,以免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而被補稅及處罰,造成荷包損失。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5-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