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砂屋拆除重建前是否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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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房屋經政府機關認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又稱海砂屋),並認定為須拆除重建,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主管機關通知發文日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自發文日至重建房屋尚在施工未核發使用執照前,亦符合無出租或供營業用情形及面積限制等自用住宅用地其他要件,於該期間准予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機關申報。

更新日期:108-05-28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