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不住戶籍地,向稅捐處增設通訊地址,避免未收到稅單被處罰鍰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有民眾打電話向稅捐處詢問,因出外工作,未居住戶籍地,並沒有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為什麼要被處罰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若未居住戶籍地,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增設通訊地址,以免因未收到繳款書,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滯納金15%。另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如有申請增設通訊地址,則稅單會優先寄送該地址,若未申請增設通訊地址,原則上會將稅單寄送至車籍地址,未繳納時,會以雙掛號寄送至戶籍地址,如無人接收,則會將稅單寄存在郵局,即發生合法送達效力,過了繳納期限未繳,依法即須加徵滯納金。如再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則會被處1倍以下罰鍰,請民眾多加注意。

更新日期:108-05-2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