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之課稅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黃金價格飆漲,紛紛接獲許多民眾詢問,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者是否需要申報綜所稅呢?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之規定,個人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所產生之收益,應依法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損益計算應以出售時成交價格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有關黃金存摺之損益計算,該局舉例如下:
  李君於98年5月至臺灣銀行開立黃金存摺帳戶,以每公克950元買進100公克黃金,於99年10月以每公克售價1,350元賣出50公克黃金,銀行手續費100元。李君買賣黃金存摺之損益計算如下:
  賣出價格:1,350元X 50公克=67,500元
  買進價格:950元X 50公克=47,500元
  買賣黃金存摺損益=67,500元-47,500元-100元=19,900元。
  李君應將買賣黃金存摺之財產交易所得19,900元併入99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買賣黃金存摺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有損失,則可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若無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損益計算方式除可採取個別辨認法外,亦可採用其他一致而有系統之方法(如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民眾可選擇有利自已的方式計算,且應妥善保存各項交易相關資料供查核。
  該局呼籲,有所得應依法報繳稅,如未申報致有產生漏稅額情事,除補稅外另涉及違章將被處罰,請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侯股長06-2223111轉8040
  彙總編號:9911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