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申請分別核發稅單之稅額計算方式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夫妻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除結婚或離婚年度,或為其他申報戶之受扶養親屬,可例外採分開申報外,如未合併申報致有短漏報稅捐之情形,經稽徵機關查獲後,將補稅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該局說明,若夫妻分居因無法取得配偶的所得資料而分開辦理結算申報者,可分別據實於申報書內填具配偶的基本資料,並加註「業已分居」字樣,稽徵機關即可幫納稅義務人自動歸戶合併計算全部的應納稅額。有關稅額之計算方式,依據財政部98年9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804558680號令釋示,夫妻各自應負擔之所得稅款,將按夫妻各自應納稅額占夫妻應納稅額合計數之比例分攤計算,改變以往按夫妻各自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合計數比例計算之不合理現象,讓應納稅額更加如實反應現實狀態,使高所得者負擔較多的稅負。&該局舉例,夫妻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夫全年所得為120萬元,妻為60萬元,兩者皆為薪資所得,夫妻分居後各自單獨申報,並由妻列報扶養未成年子女,皆於申報書上註明已分居,經計算妻分別申報之應納稅額為15,360元,夫為93,240元。合併後夫妻所得總額共180萬元,歸戶合併後並按妻薪資分開計稅最有利方式計算,全部應納稅額為97,820元。分攤計稅方式,夫應分攤應納稅額為83,985元【計算式:全部應納稅額97,820元x夫應納稅額93,240元/(夫應納稅額93,240元+妻應納稅額15,360元)】;妻應分攤之應納稅額為13,835元。另前例之扶養親屬若有重複者,應先分別剔除重複申報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後,再依前述規定分別核算夫之應納稅額及妻之應納稅額。&(聯絡人:士林稽徵所葉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301)&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