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具有下列情形達三項者,為簡陋房屋,按該房屋所應適用之標準單價之七成核計,具有四項者按六成核計,具有五項者按五成核計,具有六項者按四成核計,具有七項者按三成核計:
1.高度未達二.五公尺。
2.無天花板(鋼鐵造、木、石、磚造及土、竹造之房屋適用)。
3.地板為泥土、石灰三合土或水泥地。
4.無窗戶或窗戶為水泥框窗。
5.無衛生設備。
6.無內牆或內牆為粗造紅磚面(內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二分之一者,視為有內牆)。
7. 無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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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5-1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