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陋房屋可申請核減房屋稅簡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具有下列情形達三項者,為簡陋房屋,按該房屋所應適用之標準單價之七成核計,具有四項者按六成核計,具有五項者按五成核計,具有六項者按四成核計,具有七項者按三成核計:

1.高度未達二.五公尺。

2.無天花板(鋼鐵造、木、石、磚造及土、竹造之房屋適用)。

3.地板為泥土、石灰三合土或水泥地。

4.無窗戶或窗戶為水泥框窗。

5.無衛生設備。

6.無內牆或內牆為粗造紅磚面(內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二分之一者,視為有內牆)。

7. 無牆壁。

有關房屋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877-979免付費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5-1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