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和燃料使用費二者不相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車輛之民眾都知道每年須繳納使用牌照稅和燃料使用費,但如遇到問題,卻往往不清楚主管機關為何?須找哪個單位諮詢?

  該局說明,使用牌照稅性質屬稅捐,繳納期間為每年4月份,由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負責徵收,稅收係支應地方政府財政需求;而燃料使用費性質屬使用規費,繳納期間為每年7月份,由公路監理機關負責徵收,收入用於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二者性質及徵收目的是不同的。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等稅務疑問,應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洽詢,如有燃料使用費問題或有關車輛異動、過戶等相關問題,則須洽詢監理機關。

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以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8-05-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