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匯款方式給付款項所出具之收據,應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收到「銀錢」所書立的單據、簿、摺,每件應按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所以收到以匯款方式所書立銀錢收據,應由立據人繳納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以匯款方式給付款項所書立之收據,與使用匯票方式給付款項所書立之收據,二者性質不同,給付方式亦不同,因收到匯款所出具之收據,依規定應繳納印花稅;惟以匯票、本票及支票給付款項所出具之收據,如已於收據上載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即可免繳納印花稅。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8-05-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