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票揭下重用罰很大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應貼用印花稅票之憑證,一經書立或交付使用,依規定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而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後,如發現有將稅票揭下重用情事,除追繳所漏印花稅外,將按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有民眾因不諳法令揭下已註銷之印花稅票貼用於其他應稅憑證上,遭處揭下重用印花稅票數額20倍至30倍之罰鍰,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印花稅屬輕稅重罰,稅率不高,但違章處罰很重,民眾不應心存僥倖揭下重用,以免受罰。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4-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