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申請寺廟免徵地價稅之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寺廟新購置一筆土地供寺廟使用,是否可以申請減免地價稅?

 

該處說明,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全免。但用以收益之祀田或放租之基地,或其土地係以私人名義所有權登記不適用之。」,換言之,登記為私人土地,雖供作寺廟使用,並無地價稅減免之適用。

 

該處進一步說明,已取得寺廟登記證或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之寺廟,於新購置供寺廟使用之土地,請記得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每年9月22日前(本年因適逢例假日,順延至108年9月23日),檢附相關資料,至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自次年起開始適用。

更新日期:108-04-26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