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戶戶籍遷出無法享受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接獲多起原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核課地價稅,因戶籍遷出經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並補稅,因而申請復查之案件。

  該局指出,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2‰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至少須有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土地所在址處設立戶籍,才可繼續適用。倘若全戶遷出已無前述人員設籍,縱土地實際上並未變更使用,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將予補徵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差額之稅款。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4-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