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者,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11款規定,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者,免徵使用牌照稅。

 

所稱「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係指民眾設籍金門、馬祖、澎湖、小琉球、蘭嶼及綠島等離島地區者,購買2400CC以下的車輛享有免繳使用牌照稅的優惠,不過該車必須在離島地區領照,並限制僅能在離島使用,且欲享有離島地區免徵使用牌照稅之優惠,須向當地稅捐機關申請核准後才可免徵使用牌照稅,否則該車輛仍然要課徵使用牌照稅。

 

財稅局進一步表示;離島免稅車輛如託運至本島使用,則不符合在地「領照使用」之免稅規定,依法應繳納使用牌照稅。如經由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船公司...等查獲在臺灣本島使用情形者,逕自查獲之日起恢復課稅;若車輛所有人主張僅使用數天,必須自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確認該車輛非在台灣本島長期使用,並補繳在本島使用期間的牌照稅。

 

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歡迎隨時撥接電話8354780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4-2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