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不動產登記所繳納之印花稅不因無法移轉而可退還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辦理不動產買賣所繳納之印花稅,如因無法移轉而解除契約,可否退還已繳納之印花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至於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在所不問。
  該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於訂定不動產移轉契約時即需繳納印花稅,其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前,如因買賣不成而撤銷交易,其已納印花稅除因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以及重複繳納外,不得申請退還。因此特別提醒民眾,在訂定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時,雙方對於買賣條件以及相關事項於簽約時即應確認清楚,以免事後移轉不成,平白損失已繳納之印花稅。

 

如有任何疑問,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93。

 

 

更新日期:108-04-2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