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委託教育機構辦理社區大學之教育勞務收入免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檢舉○○社區大學提供教育勞務予學員並收取費用,惟所收取之費用均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涉嫌逃漏稅。
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物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五、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8條第1項第5款所明定。次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教育機構或團體辦理社區大學收取之教育勞務收入,既經貴部(編註:教育部)認定屬教育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免徵營業稅。」為財政部96年12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61030號函所明釋。
該局表示:社區大學提供教育勞務予學員並收取費用,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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