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復查期間之認定以發寄郵戳日期為準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虎尾訊】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如有不服而申請復查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規定辦理。惟納稅義務人如以郵寄申請書申請復查者,得以發寄局郵戳日期為準。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