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於發售禮券時已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消費者持該禮券購物時,取得營業人又開立銷售額為零之統一發票,不得對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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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表示:營業人於銷售禮券時已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消費者持該禮券購物時仍開立銷售額為零之統一發票,該消費者所取得銷售額為零的統一發票收執聯,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九條規定不符,非屬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之給獎範圍,不得對獎。 該分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營業人發行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發行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所載金額,憑券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該分局特別呼籲營業人於發行禮券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造成消費者與發獎單位之困擾。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