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農地登記請求權應課徵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聞提要:贈與農地登記請求權應課徵贈與稅。 (臺中縣訊)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贈與人以民法第1138條所規定的各順位繼承人為對象,贈與自有且供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並由受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該農地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但贈與標的為「農地登記請求權」者,仍應課徵贈與稅。 該分局說明,曾有納稅人在民國97年間與他人交換供農業使用之土地,在未辦理移轉登記前直接將土地無償登記在子女名下,經國稅局查獲認屬贈與土地登記請求權而非贈與土地,不適用上述贈與仍供農業使用之農地免稅的規定,因此核定贈與總額新臺幣190餘萬元;當事人不服,主張系爭贈與給子女的財產為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並非請求權,雖經過行政救濟程序,仍由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這類案件的問題在於贈與人原先並未登記為該農地所有權人,依據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為登記生效要件主義,因此實際上並沒有該土地之所有權,故不能認定其為贈與農地,而是贈與農地登記請求權;換言之,贈與標的既然自始即未登記在贈與人名下故未取得所有權,當然無從將土地贈與他人,而僅係將得請求他人移轉土地之債權無償贈與,故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關於贈與供農業使用之農地免稅規定之適用。 該分局特別籲請納稅人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農地贈與案件,應符合贈與對象為民法第1138條所規定的親屬及已取得所有權並仍供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地上農作物等二項要件,至於未取得所有權的農地移轉權利則僅係農地登記請求權,並不適用免稅規定。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新聞稿提供單位:第一課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鳳嬌 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