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買賣尚未辦竣登記前,切勿再行出售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買賣承買人未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也未向地政機關辦理權利移轉登記,又再行訂約出售,被查獲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罰鍰。但其每筆土地移轉現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者,免予處罰。請土地買賣當事人切勿心存僥倖而違反規定,被查獲將依規定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問,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3-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