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規定報繳印花稅,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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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規定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銀錢收據於開立時,立據人須按每件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立約人或立據人應按每件金額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為新臺幣十二元,均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繳納印花稅;其未依規定繳納印花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由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者,可免除印花稅法之相關處罰。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為避免漏報繳印花稅而遭受相關處罰及加計利息,納稅義務人可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網路帳號,即可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及按期申報彙總繳納印花稅,不受時間限制,簡單又方便,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8-03-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