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公益出租人不適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公益出租人出租之房地,於出售該房地時,是否可比照房屋稅及地價稅,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房屋稅及地價稅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惟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一生一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出售前1年內,及同條第5項第5款規定(一生一屋)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出售前5年內,無出租之情形者,才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適用,換言之,公益出租人出租之房地於出售時,土地增值稅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問,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3-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