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法拍屋,別忘了依限申報契稅,以免逾期申報受罰。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陳小姐日前向法院標購一間房屋,誤以為法院會通報核課契稅,不用再申報,以致逾期申報而被加徵怠報金。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向法院標購房屋,是買賣行為之一,法院雖會通報拍賣情形,但並不表示拍定人就不用申報契稅。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拍定人(即承買人)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機關申報契稅。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基於愛心辦稅及避免民眾因誤解而逾期被罰,均於接獲權利移轉證書副本時,主動再發函輔導拍定人,故請拍定人務必注意並依限申報。

民眾對契稅有任何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至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至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至128。

更新日期:108-03-04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