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教堂寺廟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進一步說明,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為其所有者,可免徵房屋稅。宗教團體所有之房屋,其與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供傳教人員之宿舍、辦公室、教徒活動中心、會客室、飯廳、儲藏室等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符合免稅之房屋應於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該局申請免徵房屋稅,逾期申請者,則以申請的當月份開始適用免稅。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3-0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