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帳納稅真便利,繳稅不漏接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義務人常因工作忙碌而忘記繳納稅款,致逾期未盡國民義務繳納稅款,被移送強制執行,除加徵滯納金外,銀行帳戶有可能會被限制提領,既懊惱又氣憤。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定期開徵之使用牌照稅(自用車4月份,營業用車4月份和10月份)、房屋稅(5月份)、地價稅(11月份),一旦辦妥長期約定轉帳,稅捐處會在約定稅目繳納期間最後一天,自您的金融機構帳戶扣繳應納稅款,同時可免除因工作忙碌忘了繳稅,按應納稅款加徵1%至15%滯納金之風險,也不用去銀行或便利超商排隊繳稅,好處實在多多!
  

該處暖心叮嚀,納稅義務人只要攜帶開戶的存款帳戶印章和存摺等,至稅捐處或所轄分處申請轉帳代繳稅款,或是利用稅單上附印的「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廣告回信,填妥存款帳戶等相關資料後申請,即可自當年度開始適用。但注意須於開徵之前2個月提出,方可適用,辦妥後省時又方便,繳稅不漏接,也不會有加罰滯納金之困擾。

更新日期:108-02-26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