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各自擁有房地,是否都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呢?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老王和相識多年女友去年底結婚,因夫妻各自擁有房地,且已分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那麼是否都以適用優惠稅率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另同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僅能有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老王和新婚妻子如個別以所有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規定,應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優先適用;如果未擇定,應以申請當年度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優先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老王或其新婚妻子之直系親屬(例如成年子女、父母、袓父母等)於該地設立戶籍,則不受前述一處之限制。

如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服務電話 總    局:3326181轉2362-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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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2-23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