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綠能政策,目前有不少農地申請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如在一般農地上設置未與農業設施結合之地面型再生能源設施,雖經管理機關同意設置,但仍屬非農業使用,須按變更非農業使用之裝設面積改課地價稅。
如為政府公布之不利農業經營地區,則可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27 條規定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檢具前述同意書、建築執照及農用證明即可維持課徵田賦,無須改課地價稅。
再次提醒您,農地必須做農業使用才能不用課徵地價稅!對於以上有關地價稅說明內容如有不明瞭,歡迎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
更新日期:108-02-2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