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時所開立之收據應否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收取價金書立收據時,該收據即屬銀錢收據,應按4‰繳納印花稅。但對方如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並於書立收據時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該收據就可以免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指出,例如乙支付甲新臺幣50萬元,甲於收取現金時開收據給乙,該收據即屬銀錢收據,應按4‰完納印花稅2,000元,但如甲於收據內書明收取「xx銀行支票,支票號碼xxxxx」等字樣時,則該收據就可以免繳納印花稅。

  如對印花稅之徵課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108-02-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