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之新購地5年內均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接獲數起民眾申請復查之案件,都是因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後,原設籍新購地之人員於5年內全數遷出而遭補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分別出售及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向稅捐稽徵機關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惟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除不得移轉或供營業、出租使用外,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至少1人在土地所在址處戶籍內,否則將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民眾倘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2-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